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十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七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七時許,在台中縣○○鎮○○道路竊取 李榮松 所有之五五─一○七九一號機車一輛,因認犯有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應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死亡,有台中縣后里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中縣后鄉戶字第五五六號函檢送甲○○除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原審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為程序上優先審查之事項,原判決疏未注意及此而以被告之時效已完成,諭知免訴之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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