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秉逸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秉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秉逸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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