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逸帆
(原審之指定辯護人 陳賜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5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具體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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