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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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吉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吉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22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具體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