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上更(一)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7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淑樺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簡上字第32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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