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五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