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度偵字第五七七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五J─一三二二」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補充:被告之偽造車牌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
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及他人(五J─一三二二號車主),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偽造之「五J─一三二二」號車牌貳面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併予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