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七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甲○○所有A2-1498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十六時廿七分於豐原大明路因「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號牌」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製開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移送處理,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製開豐監稽違六三字第H00000000號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通知甲○○繳納違規罰款新台幣參仟陸佰元並吊銷牌照。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略以:本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廿七分開車行經豐原市○○路時,被交通警察攔截下來,告知汽車前面未懸掛車牌,但是當天早晨出門開車時,前、後面車牌都還在,上班時將車停在合作街,之後一直未再行駛,直到下午四時十五分左右,因趕著前往潭子參加朋友母親奠禮,也未查看就將車子開上路了,直到警察告知才汽車前面車牌竟然不見了,並非故意不懸掛車牌,當時自己也嚇了一跳,根本不知道為什麼車牌會不見了呢?是掉了?還是被偷竊?不得而知,但是後面車牌卻還在,參加完奠禮,即持單馬上到附近之合作派出所報案,並於隔天前往豐原監理站更換新牌。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經查受處分人既非故意不懸掛車牌,而當日舉發之警員 覃遠征 亦無法否認受處分人辯解之事實,復有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汽車新領牌照費一份附卷可稽,則異議人所辯尚為可採,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未有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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