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乙○○為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七號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八任及第九任主任委員,雙方就彼此是否為合法主任委員資格長期爭訟中。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七號文心凱旋二期社區中庭,甲○○請隆鎰建築物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鎰公司)人員將同月十三日傍晚移至中庭之崗哨移到社區前方,經崗哨內管理員打電話通知新任主委乙○○,乙○○便到中庭瞭解狀況,並質問甲○○為何將崗哨移到前方,甲○○轉而質問乙○○以何身分與他說話,乙○○答稱伊為主任委員,甲○○聞言後,竟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社區中庭,當著隆鎰公司多名保
全人員及社區部分住戶面前,公然向乙○○怒稱:「他媽的屄,你是什麼主委」,並以雙手在下體做往上撩撥動作稱:「就是這個,就是這個,你是雞巴毛主委」等語侮辱乙○○。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辯稱:當天有因崗哨之事與乙○○發生爭執,但並未辱罵乙○○,也沒做不堪的動作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述歷歷,且證人 陳盈佐 業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因為崗哨的事情 伊有 到場,還有主委乙○○及甲○○、 李榮祥 、 曾樹鄰 在場,剛開始是崗哨為何移到靠近遼寧路的位置發生爭執,後來甲○○很生氣罵乙○○是雞巴主委,並且把他的下體往前挺,然後雙手在生殖器做撩撥的行為,反覆罵了一下子,後來好像是李榮祥去勸他等語,經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又證人即該社區之住戶 黃慧美 於偵查中證稱:當時伊不在場,但在家裡面。當天吵的很大聲,伊聽到甲○○罵,因為他的口音很重,伊有聽到「屄」字還有「雞巴毛」,然後伊也聽到乙○○很生氣並且大聲說『謝謝你,謝謝你罵我』,然後伊有探頭出去看,看見乙○○及甲○○面對面,陳盈佐在乙○○後面,甲○○後面都是隆鎰管理公司的人,(時間)約早上十點左右,我是住十樓,我還有看到李榮祥及 符修明 ,且看到李榮祥在竊笑等語。經核亦與告訴人乙○○指述及證人陳盈佐證述之情節相符,再參以證人陳盈佐證稱:甲○○罵乙○○很大聲,連馬路對面都有人停下來看等語,及證人李榮祥、符修明及曾樹鄰等人亦確實在場等情,足認證人黃慧美於被告與告訴人因崗哨之事發生爭執時雖未在場,但確實有聽聞被告以不堪言語辱罵告訴人,並進而探頭往中庭觀看,因而目睹爭執之情況,其所為證述當屬非虛。另外在場人曾樹鄰、 陳鴻儀 、李榮祥等人固均證稱:當天甲○○與乙○○因崗哨之事,引發誰是合法主委之爭,然均未聽到甲○○罵人等語,然查,證人曾樹鄰、陳鴻儀均為隆鎰公司人員,已據其二人陳述在卷,而隆鎰公司又係被告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所聘用,有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另證人李榮祥為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與被告同為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其三人與被告間均有利害關係或共事關係,彼此立場一致,迴護被告之可能性甚高,渠等之證述相較於住戶黃慧美之證述,當以黃慧美之證述較為客觀可採。綜上所述,已足認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於公眾得見聞之場合,以不堪之言語、動作辱罵、貶抑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難堪之窘境,且其犯罪後之態度難認有何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