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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