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六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係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九十年十二月九日以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甲○○於九十年十二月九日駕駛E九-五八四三號自小客車於○里鄉○○路「任意駛出邊線直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時異議人因氣喘身體不適,停在路邊用藥,並非故意駛出邊線停車,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等語。
二、查本件異議人甲○○確有氣喘病史,並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在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門診治療,有該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則本件違規時間係在九十年十二月九日,為門診治療期間,受處分人異議主張當時係因氣喘不適才於路邊停車用藥尚為可採,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未有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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