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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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肆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5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自96年8月14日起解除禁止接信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