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5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