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9號聲請人甲○○
26號1相對人乙○○
26號1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捌起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