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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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0號被告甲0000000具保人乙00000000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本院96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之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業經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被告無故不到庭,另經查,被告仍在國內,亦有入出境紀錄可稽,本院拘提被告亦無著,再本院於上開期日亦通知具保人,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三紙、拘票執行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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