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郭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