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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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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