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遺產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須與限定繼承聲請狀用印相同)
(二)遺產清冊
1、須依不動產、動產或其他權利等分類。
2、將遺產分類載明於遺產清冊上:請記明內容,如有金額並記明金額。
3、如有已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並遺產清冊上並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金額。
4、聲請人須在遺產清冊上簽名或蓋印鑑章。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