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林吉泉 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6年1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6年4月18日、96年6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甲○○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考量其僅因細故爭執,即動手殺害他人,具嚴重之反社會性,惡性非輕,且覓保(新臺幣5萬元)無著,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雅莉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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