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99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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