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曾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7,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