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周進華
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
被   告  許惠華
       郭隆模
       黃武育
       劉樹銀
       許淑芬
       許家嘒
       鄭弼介
       許朝昇
       鄭盆
       鄭雲輝
       鄭舜宇
       鄭又銘
       邱楊好
       邱介文
       李辰傑
       唐子鈞
       唐喬臻
       鄭博謙
       鄭雅心
       劉郁秀
       鄭雪
       王小娟
       李文勛
       曾蕙玲
兼 上 列
十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景文
被   告  蔡平海
       蔡美麗
      蔡 許惠珠
       宋春香
       鄭儒
       阮永吉
       陳蜜
       阮金時
       阮金英
       林映辰
       葉博倫
       葉孟維
       林麗珍
       郭錦燕
       陳耀良
      鄭富
      鄭 楊罔
上 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蔡涵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惠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主張係因被告許惠華等42人所為不實所有權移轉登記,虛
增人數,致達到私辦市地重劃所需之超過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
人數,以及以虛增人頭出席100年4月30日屏東縣大鵬灣自辦市
地重劃大會、同意表決議案,因原告不贊成重劃而損害其「權益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正、反面及第44頁),核其標的既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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