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