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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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
3月9日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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