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徐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紫庭黃筠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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