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徐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紫庭 、 黃筠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