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馬興文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霖 等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有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就其所起訴之「被告
二」究竟係何保險公司,亦未有載明,起訴程序不合法。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查報系爭理賠金額及相關證據資料
,並檢附於永安區公所簽立之和解書影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