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62號
原   告  王春麗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巷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
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
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
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18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分割共
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
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即共有人全體
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東縣○○鎮○○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尚登記於
被繼承人 黃應添 名下而未辦理繼承登記。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黃應添之完整繼
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並查報被告之住所,惟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僅於107年4月11日具狀稱:被告黃德全、 黃愛淑 、黃
温淑、 黃美惠黃純惠黃義傑 (下稱被告黃德全等6人)
是生是死及有無繼承人等節均不詳,並請求傳喚被告到庭以
說明繼承情形等語,迄未補正前揭資料,有前揭裁定、107
年4月11日民事準備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2-1頁至第32-2頁
、第36頁至第37頁)。本院復依職權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被告黃德全等6人是否尚生存及其等最新外國地址,經該局
回覆:檔存資料無是否生存資料可查,且除被告黃德全、黃
愛淑曾分別於90年、70年陳報外國地址外,餘均查無外國住
所地址等語,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7年4月20日領一字第10
75114418號函、107年5月9日領一字第1075111674號函可證
(見本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第105頁);被告 郭黃蘭鶯
郭黃琴惠黃能崇黃能敬黃蓉 則於107年5月7日具狀稱
:繼承人身分及應繼分比例無從確定,依法應由原告特定等
語(見本院卷第104頁反面),是被繼承人黃應添之全體繼
承人為何人及繼承情形,經本院調查結果仍有不明,致本院
無從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茲再次定期命原告查報並補正如附
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岱毓
附表:查報被繼承人黃應添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應繼分比例,
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