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30號
原 告 麥鎧彥
被 告 彭正佳 (原名 彭康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