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洪元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范舒翔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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