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洪元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范舒翔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