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郭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蕭秀 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