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王思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奕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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