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王思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奕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