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南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
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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