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俊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
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