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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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高偉軒
被   告  李枳萲 (原名 李芷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7月31日寄存在被告住所轄區派出所
,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已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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