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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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高偉軒
被 告 李枳萲 (原名 李芷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7月31日寄存在被告住所轄區派出所
,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已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