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連明發│華僑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捌仟元│AA一二四二三二│││││行│││九││├─┼─────────┼─────────┼───────────┼────────┼────────┼──┤│2│ 藍峰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捌仟元│GC0一0四一四│││││里港分行│││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