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MDMA(即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MDEA(即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MDMA及MDEA為違禁物,竟仍非法持有,及其持有數量非鉅,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有MDMA及MDEA成份之黃色搖頭丸半顆(淨重零點貳公克),經送檢驗後已無殘餘,爰不另諭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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