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一0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二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以確定之判決為其對象,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甚明。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二五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自屬違背程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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