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二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與被告本人均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