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更正為「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以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