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先後犯毒品、贓物等六罪,均經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伊迄未收到減刑裁定書,已影響伊在監執行之累進分數,為此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狀所列應減刑之六罪,最後事實審法院均非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乃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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