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5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理由詳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如分開減刑,應各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應可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2、3,經減刑亦得易科罰金,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核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斷,自無由再分開減刑之理,抗告人此部份顯係誤解法律。其所犯三罪,定執行刑後不得易科罰金,業經原裁定於理由三中論敘綦詳。抗告人辯稱均得易科罰金,自無可採。綜上,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