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與附表編號2所示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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