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8日至95年2月8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7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