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84年3月27日犯共同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6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