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71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名
訴訟代理人  邱子俞
訴訟代理人  王星茗
被   告  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
佰捌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貳仟玖佰捌拾元」;訴訟標的
及理由要領欄第四項第三行訴訟費用額為「2,480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2,9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