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恩至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宏
代 理 人 潘維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阿勉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2項及第11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及110年6月9日發函命
於期間內補正系爭不動產謄本、相對人暨其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及相對人附表等,上開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完全。又本件相對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
待相對人等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亦足認本件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準此,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