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4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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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七七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七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貞秀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法官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