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五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