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八二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利率萬分之零
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