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何翊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0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二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田幸艷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更多裁判書